本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公布了经审议通过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这意味着不仅网店、论坛须真名实姓注册,发博、跟帖甚至人肉搜索也可追根溯源,这种机制因此招来网友不同声音。据了解,《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据中国之声报道,湖北省武汉已于近日发出了全国首张加注网址的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现在这张加注了网址的营业执照已经在店主陈爽的网店上公示出来。据了解,宁波我要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也早已通过工商部门对其旗下三个平台进行了网络工商管理,为其几十万家网络企业提供了保障。
无论怎样,网店实名制的颁布,就意味着电子商务逐步被国家重视起来。这也向传统企业传递了一个积极的信号,电子商务的浪潮即将来临,对于那些正在犹豫阶段的电子传统企业来说,进军电子商务也应该纳入公司正式的议程。目前国内很多印刷包装企业也逐步对电子商务引起重视,在现在这个竞争激烈的时代,除了产品的质量过硬、技术有保障、服务要周到之外,你还得通过各种渠道来打通买家和卖家的桥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来宣传企业形象,以达到真正的多元化经营。
“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位从事电子商务多年的印刷业务员向笔者表示,若没有健全的制度对网络交易加以规范,这一虚拟的平台势必陷于混乱乃至于最终“倒塌”,就像很多企业在网络订单面前,就会出现恶意竞争,乱报价等,长此以往受伤的还是印刷企业,而一旦受伤就会对网络产生恐惧,不再信任网络接单这种模式。但网店实名制的实行,则为虚拟交易的硬伤——诚信带来了新的契机,消费者与商家都有了切实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从这点来说,实名制大有裨益。
此规定不仅牵动着印刷包装行业的电子商务网站企业,也牵动着传统企业。有分析人士认为,网店实名制将加快传统企业进军电子商务的进程,国家强制规定网店实名制,也从侧面向网购传递了一个消息,网购是安全的,国家正积极推进网络购物的安全性。网上购物中的送货延迟、虚假宣传、网站以格式条款免除对网上售出的商品的三包责任等成投诉热点。由于网络商品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故《办法》的出台还是值得关注的。
据“我的耗材”网负责人透露,目前“我的耗材”每天网络下单就达100多万。“对于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配送方式等,每位客户的要求都不同,特别是遇到首次下单的客户,他们肯定会对商品的品质以及诚信有所怀疑,但随着《办法》的出台,促使我们的网站更加规范,同时也给客户吃下了一颗定心丸,长期而言,这也是实现双赢的基础。”
但笔者也注意到,《办法》只对“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其违反实名规定的情况下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但对于自然人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惩罚措施。
笔者认为,《办法》中的相关政策,例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出售等,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隐私和信息安全,而且也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最后,来看看其他国家是怎么对待这个问题的。
《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采取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经营者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英国
网店必须实行实名制
2002年8月,英国《电子商务法》正式生效,明确规定商家要交税,并且商家必须在其网站上标注以下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联系方式,工商税务注册号码,上级监管部门,所属行业协会,企业增值税号码等。此外,网上商品价格必须标明是否含税费和邮寄费。
德国
网上购物受到法律监管
德国网上消费安全性主要来自法律管制。2000年,德国颁布了专门针对网上购物的法规,对销售商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其次是消费者保护协会的保护。德国消费者协会都挂靠在各级政府的名下。
新加坡
政府牵头保障网店安全
新加坡政府于1998年和1999年制定并通过了《电子交易法案》和《电子交易(认证机关)法规》,确保网上交易者获得全面、安全和高质量的服务。为了使企业和消费者能放心安全地进行网上交易,新加坡政府还引导企业参与安全协议的制订推广,以及电子支付系统的建设。